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、规范税务执法权,税收征管法修订稿公开征求意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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据央视新闻周五发布消息,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研究形成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(修订稿)》28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。此次征求意见将持续至4月27日。

税收征管法是我国税收法律体系中,法律层级最高的程序法,上次大幅修订是在2001年,距今已有24年。本次修订,也正是主要解决现行税收征管法与征纳实践不适应的问题。本次的《征求意见稿》共106条,较现行税收征管法新增16条、删除4条、修改69条。

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司长练奇峰对央视新闻表示,本次修订在注重纳税人合法权益保护、规范税务执法权力方面,进行了多项修改。

值得注意的是,在本次征求意见的《税收征管法(修订稿)》中,有31条与营造公平竞争税收秩序有关,有21条与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有关,特别是增加为纳税人提供便利化办税等规定。

此外,修订内容还更加注重规范税务执法权力、增加税务机关对获取的涉税信息保密、限制用途等规定。对滥用职权违法实施行政强制,致使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,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。

练奇峰介绍,本次修订也在不断健全数字经济常态化监管法律制度、护航新经济新业态持续健康发展方面,进行了多项改进。

在本次征求意见的《税收征管法(修订稿)》中,顺应数字经济发展新形势,确立电子凭证、电子资料的法律效力,打消了社会对于电子凭证入账和纳税人报送电子资料合法性的顾虑,大大降低了企业合规经营成本,为企业数字化转型升级创造了有利条件。

另外,修订内容还强调依法精准打击税收违法犯罪行为,为合法经营者营造规范有序、公平竞争的税收营商环境。其中,专门强调:完善对涉嫌违法的自然人纳税人采取税务检查、阻止出境等相关规定,有效打击少数高收入者偷逃税行为。

具体来看,1995年的修正主要是明确发票印制的管理机关。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:“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;其他发票,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,分别由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国家税务员、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。“未经前款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,不得印制发票。”

2001年的修订聚焦加大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,其中,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法条增加了11条,占新增法条总数的34.4%;并对原法中关于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11条法条进行了20处修订,占修订总数的22.2%。

2013年修正则聚焦简化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流程。税务机关不再需要在三十日内对纳税人的税务登记申报进行审核,而应在当天办理登记并发放税务登记证件。

2015年4月24日,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相关决定,对《税收征管法》作修正。此次修正后,纳税人可以直接依照法律、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减税、免税,不再需要向税务机关书面申请、经税务机关审批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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